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4516號
TPDV,92,除,4516,200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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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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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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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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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卡東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中崙分行 │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萬貳仟參佰玖拾元│CI二八0五四六│ │
│ │蔡黃鳳珠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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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卡東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中崙分行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貳萬肆仟伍佰參拾參│CI二八0五六四│ │
│ │蔡黃鳳珠 │ │ │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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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鼎易印刷事業股份有│華南銀行南門分行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貳萬玖仟玖佰玖拾陸│JC五六三七四四│ │
│ │限公司 │ │ │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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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塑膠世界雜誌社 孫│第一商銀東台北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肆萬陸仟零伍拾玖元│QA七五三四一0│ │
│ │自強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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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卡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