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4433號
TPDV,92,除,4433,200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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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三三號
  聲 請 人 正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0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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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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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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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燈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東台北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柒仟貳佰貳拾元│QA七五五一二四│ │
│ │洪敏惠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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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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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