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4343號
TPDV,92,除,4343,200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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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四三號
  聲 請 人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長和
  代 理 人 莊婷婷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五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李宜娟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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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五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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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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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佳祥企業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中崙分│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陸萬玖仟零玖拾元│CG三八四五三七│  │
│ │公司高立均    │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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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