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四三號
聲 請 人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長和
代 理 人 莊婷婷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五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李宜娟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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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五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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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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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佳祥企業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中崙分│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陸萬玖仟零玖拾元│CG三八四五三七│ │
│ │公司高立均 │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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