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4328號
TPDV,92,除,4328,200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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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二八號
  聲 請 人 綠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三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姚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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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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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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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江   │台北分行   │           │四元 │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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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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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太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