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二八號
聲 請 人 綠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三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姚念慈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佳太資訊有限公司李│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三萬五千六百二十│AP二九六一六二│ │
│ │美江 │台北分行 │ │四元 │七 │ │
│ │ │ │ │ │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