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4327號
TPDV,92,除,4327,200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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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二七號
  聲 請 人 綠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三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惠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陳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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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三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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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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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鴻遠實業股份有限公│國泰銀行仁愛分行 │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伍仟貳佰伍拾元 │AA一八九二0四│ │
│ │司 吳淑慧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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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