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一四二號
聲 請 人 固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魏欽全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四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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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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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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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玖萬陸仟參佰玖拾元│CC七八九六二六│ │
│ │司 姚祖驤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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