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丁崧喬
被 告 乙○○
丁○○
甲○○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裁定 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新臺幣六百三十七萬九千九百五十七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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