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九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蔡孟峯
被 告 長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俊秀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裁定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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