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898號
TPDV,92,重訴,1898,200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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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八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風祈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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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