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011號
TPDV,92,重訴,1011,2003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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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一一號
  上 訴 人 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一一號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陸佰玖拾肆
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肆仟柒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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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