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一一號
上 訴 人 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一一號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陸佰玖拾肆
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肆仟柒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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