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6088號
TPDV,92,訴,6088,200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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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八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
     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
     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
     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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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