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四0號
原 告 申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澄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零肆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玖仟伍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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