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6040號
TPDV,92,訴,6040,200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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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四0號
  原   告 申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澄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零肆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玖仟伍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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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申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