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0三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園區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貳仟零肆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捌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叁佰貳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
相關證據影本,且提出繕本及證據影本一份。另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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