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5976號
TPDV,92,訴,5976,2003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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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七六號
  原   告 陳慧貞即展洪企業社
  被   告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華
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 條之十三定有明文,此為提起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年送達原 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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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