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七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真相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聚忠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裁判,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 條之十三定有明文,此為提起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