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5938號
TPDV,92,訴,5938,2003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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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三八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代 理 人 李旻臻
右原告請求被告天馬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理由一、二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馬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玖仟零肆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 叁佰柒拾肆元,扣除原告已繳聲請支付命令之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貳 萬貳仟叁佰柒拾肆元。
二、提出
㈠原告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㈡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請至經濟部商業司或各縣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
㈢起訴狀及物證影本及含物證影本之繕本一份。起訴狀應載明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 :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 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 應證事實一:證據:
①證人甲000(住...)
②書證一
③書證二
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㈣繕打起訴狀之純文字檔電腦磁片(含證物清單)。 ㈤若要聲請訊問證人,陳報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 ㈥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
三、若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寄送答辯狀繕本予原告,原告應於收受被告之答辯 狀後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於本院,具體載明是否承認被告抗辯之事實及提出之 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如有應證之事實,應記載全部之證據,並 將影本以郵寄方式直接送達被告,開庭時另提出送達回證。四、原告若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應告知訴訟代理人本通知書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並先 行提出委任狀。
五、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 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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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馬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