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九九號
原 告 馬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丁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尚澤律師
被 告 亞熱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兩造租賃契約全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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