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二號
原 告 傳世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 律師
被 告 大亞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
複代理人 葉淑珍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以提單背面條款主張單位責任限制,惟因兩告迄今未提出提單背面條款,請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前提出提單背面條款(如係外文,請附中譯本)到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于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