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二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三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三星消防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
「三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正本當事人、事實及理由欄內將被告「三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誤寫為「三星消防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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