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2482號
TPDV,92,訴,2482,2003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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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二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三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三星消防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
三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正本當事人、事實及理由欄內將被告「三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誤寫為「三星消防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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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星消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