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四一號
原 告 顯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昆化
右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零伍拾肆萬叁仟叁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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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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