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九六號
原 告 福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克仁
右當事人與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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