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896號
TPDV,92,補,896,200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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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九六號
  原   告 福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克仁
右當事人與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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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