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54號
SCDV,106,司拍,154,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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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許倩華
相 對 人 陳威全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威全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 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 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6,64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7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 、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相 對人向聲請人借用13,860,000元,借款自105年7月15日起至 135年7月15日止,分期平均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 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6 年6月15日起即未依約付款,尚欠本金13,533,687元,及自 106年6月15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借款約定書等影本為 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6年9月7日新院千民寶 106司拍154字第023188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有 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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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