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六一號
上 訴 人 金山惠安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金山惠安大樓管理委員會與被上訴人希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上訴人於上訴狀內僅表明部分上訴理由,而稱「其他理由容後補呈」,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檢附證據具狀補正,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
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此外,上訴人另應提出業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報備成立之證明文件與法定代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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