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鄭維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
,查有下開應補正之事項,若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相對
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分別以該公司設立地址與
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之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請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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