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2年度,243號
TPDV,92,簡上,243,2003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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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三號
  上 訴 人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昌墉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范 淳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九十年度
北交簡附民字第四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裁定, 限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廿二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吳青蓉
法官 張松鈞
法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廿二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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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