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三號
上 訴 人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昌墉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范 淳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九十年度
北交簡附民字第四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裁定, 限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廿二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吳青蓉
法官 張松鈞
法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廿二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