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蔣榮利即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完結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5日 就任為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6年度司 司字第107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98年度 司字第163號、99年度司司字第22號、第94號、100年度司司 字第53號、第138號、101年度司司字第31號、第128號、102 年度司司字第27號、第164號、103年度司司字第43號、第 129號、104年度司司字第43號、第138號、105年度司司字第 44號、第147號、106年度司司字第33號裁定准許展期106年9 月15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 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6年度司司字第107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98年度司字第163號、99年度司司字第22號、第94號、 100年度司司字第53號、第138號、101年度司司字第31號、 第128號、102年度司司字第27號、第164號、103年度司司字 第43號、第129號、104年度司司字第43號、第138號、105年 度司司字第44號、第147號、106年度司司字第33號清算完結 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 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7年3月15日完結台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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