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二三三號
原 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若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仟伍佰陸拾貳萬元,應繳裁判
費貳拾參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貳拾參萬陸仟肆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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