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七二號
原 告 怡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被 告 韓商現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信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一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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