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五九號
原 告 禾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鄒永禎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複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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