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6659號
TPDV,91,訴,6659,2003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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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五九號
  原   告 禾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鄒永禎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複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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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