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444號
TPDM,92,附民,444,200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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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四四號
  原   告 金松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東明
  被   告 甲○○ 原名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四六二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楊代華
                        法 官 黎惠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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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松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