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四四號
原 告 金松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東明
被 告 甲○○ 原名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四六二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楊代華
法 官 黎惠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