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64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馬耀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壹拾参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2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
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 25日,
並須於當(次)月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
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利息,及按約定條
款所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計付違約金600元,
違約金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相對人至民國101年4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12,913
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12,913元為自92年11月18日起
至101年4月9日止之消費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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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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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本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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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913元 │101.4.10~104.8.31 │19.99 │暨按年息百分之0.01計算之違約金│
│ │ │ │ │,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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