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 男 八
選任辯護人 胡致中律師
余鐘柳律師
被 告 丑○○ 男 四
辰○○
申○○
己○○ 男 四
J○○
癸○○ 男 四
右 四 人
選任辯護人 戌○○律師
被 告 黃○○
宙○○ 男 四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胡盈州律師
邱昱宇律師
被 告 E○○ 男 四
B○○
巳○○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丙○○律師
被 告 K○○○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未○○律師
被 告 A○○ 男 四
F○○
壬○○ 男 四
辛○○ 男 五
乙○○ 男 四
卯○○ 男 五
宇○○ 男 五
子○○ 男 五
丁○○ 男 四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酉○○律師
I○○律師
被 告 H○○原名蔡
D○○ 男 四
天○○ 男 五
甲○○ 男 四
玄○○ 男 五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午○○律師
被 告 戊○○ 男 五
C○○ 男 四
地○○ 男 四
L○○ 男 七
庚○○ 男 六
N○○ 男 四
M○○
亥○○ 男 四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傅祖聲律師
陳蒨儀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三
四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左:
主 文
寅○○共同連續納稅義務人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丑○○、申○○、黃○○、宙○○、巳○○、A○○、F○○、壬○○、乙○○、卯○○、宇○○、子○○、己○○、丁○○、D○○、甲○○、玄○○、J○○、地○○、L○○、癸○○、庚○○、N○○、M○○、亥○○共同連續納稅義務人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丑○○、申○○、宙○○、巳○○、F○○、壬○○、乙○○、卯○○、宇○○、子○○、丁○○、D○○、甲○○、L○○、M○○、亥○○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黃○○、A○○、己○○、玄○○、J○○、地○○、癸○○、庚○○、N○○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辰○○、E○○、B○○、K○○○、辛○○、H○○、天○○、戊○○、C○○共同納稅義務人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K○○○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辰○○、E○○、B○○、辛○○、H○○、天○○、戊○○、C○○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 實
一、寅○○於民國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年間,擔任財團法人臺北市光明佛教事業 基金會(以下簡稱光明佛教會)之董事長,與該會之會計負責人華松年(已死亡 )均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共同基於偽造業務上執掌之文書並進而行使之犯意,均 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納稅義務人之捐款數額不足,仍由華松年在其業務上作成之光 明佛教會名義捐款收據上,登載比實際低之捐款金額,分寄予丑○○、辰○○、
申○○、黃○○、宙○○、E○○、B○○、巳○○、K○○○、A○○、F○ ○、壬○○、辛○○、乙○○、卯○○、宇○○、子○○、己○○、丁○○、H ○○、D○○、天○○、甲○○、玄○○、戊○○、J○○、C○○、地○○、 L○○、癸○○、庚○○、N○○、M○○、亥○○等三十四名納稅義務人;以 上三十四名納稅義務人均明知渠等實際捐贈予光明佛教會金額比捐款收據上所記 載之金額為低,竟分別與寅○○、華松年共同基於偽造業務上執掌之文書且進而 行使並逃漏稅捐之犯意,將不實之捐款金額登載於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書,以虛增之支出金額,達少繳所得稅之目的,再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如附表 所示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以「捐少報多」之方式逃漏數年 稅捐,皆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收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 收入。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以下簡稱臺北市調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寅○○、丑○○、辰○○、申○○、黃○○、宙○○、E○○、B○○ 、巳○○、K○○○、A○○、F○○、壬○○、辛○○、乙○○、卯○○、宇 ○○、子○○、己○○、丁○○、H○○、D○○、天○○、甲○○、玄○○、 戊○○、J○○、C○○、地○○、L○○、癸○○、庚○○、N○○、M○○ 、亥○○對於右揭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除被告寅○○外之其餘 被告丑○○等三十四名納稅義務人的如附表所示之光明佛教會捐款收據、八十五 至八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 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等在卷可證,事證明確,被告等三 十五名之犯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寅○○、丑○○、辰○○、申○○、黃○○、宙○○、E○○、B○○、 巳○○、K○○○、A○○、F○○、壬○○、辛○○、乙○○、卯○○、宇○ ○、子○○、己○○、丁○○、H○○、D○○、天○○、甲○○、玄○○、戊 ○○、J○○、C○○、地○○、L○○、癸○○、庚○○、N○○、M○○、 亥○○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 書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按共同正犯之意思 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 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 成立(參看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一三五號判例)。就前開犯行,查光明 佛教會不實之捐款收據均由華松年負責製作後經被告寅○○同意而分寄給其餘被 告,業據被告等均供承在卷,即華松年與被告寅○○有犯意聯絡,並分別與各收 到不實收據之被告有犯意聯絡,雖被告丑○○等之各納稅義務人並無直接之犯意 聯絡,但既認被告丑○○等各納稅義務人分別與被告寅○○、華松年有犯意聯絡 ,則被告丑○○等各納稅義務人與被告寅○○、華松年亦應成立共同正犯之關係 。除被告寅○○外,其餘被告等雖無業務上之身分關係,因共同實施,依刑法第 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就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犯行,仍以共犯論 。被告等所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被告等前開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罪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稅捐稽徵 法第四十一條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斷。被告寅○○、丑○○、申○○ 、黃○○、宙○○、巳○○、A○○、F○○、壬○○、乙○○、卯○○、宇○ ○、子○○、己○○、丁○○、D○○、甲○○、玄○○、J○○、地○○、L ○○、癸○○、庚○○、N○○、M○○、亥○○等二十六人先後多次以其他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犯行,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 刑。爰審酌被告等之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情節、所逃稅之金額及次數、犯後態 度良好顯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之部分並分 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除被告寅○○前於七十七年間因誣告罪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而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外, 其餘被告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稽,其因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犯後態度良好,顯有悔意,再 除被告寅○○以外之其餘被告並均繳清欠稅金額及行政罰鍰(均有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及納稅證明書等在卷可證),經此刑之教訓, 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 宣告緩刑,以勵自新。最後,檢察官於起訴書中固認被告C○○、M○○二人符 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得免除其刑之情節,查被告C○○八 十六年度應補繳之稅款係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補繳、被告M○○八十六年度應 補繳之稅款係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補繳(以配偶周祥慶名義)、八十七年度應 補繳之稅款係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補繳(以配偶周祥慶名義)等情,有稅額 繳款書在卷可憑,而臺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業於八十八年六月七日時已發現光 明佛教會之捐款收據有不實之情形,業據證人即臺北市國稅局人員林宜靜在檢察 官偵查中證述明確,則被告C○○及M○○並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 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涉及刑事責任 得免除其刑之條件,並此敘明。
三、查本件除被告寅○○其餘被告等係於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間,犯稅捐稽徵法第四 十一條之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規 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 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本不得宣告易科罰金。惟查上開刑法第四十一條 ,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施行,依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予以宣告易科罰金。另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 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採從新及從輕主義。本件依上開修正後之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依法併予宣告得易科 罰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併予宣告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弘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范智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怡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一、納 稅 義 務 人:丑○○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五年度 二件(一萬、十萬元)
八十六年度 五件(七萬、八萬、九萬、八萬、七萬元 )
八十七年度 四件(二十六萬、二十萬、十萬、二十八 萬元)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二、納 稅 義 務 人:辰○○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五年度 一件(十萬元)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三、納 稅 義 務 人:申○○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五年度 三件(十萬、五萬、五萬元) 八十六年度 三件(十五萬、十萬元、五萬元,而五萬 元部分以母親鄒鏡章名義為捐款名義人)
八十七年度 六件(五萬、三萬、四萬、四萬、四萬、 三萬)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四、納 稅 義 務 人:黃○○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六年度 二件(二十萬、十萬元,而十萬元之部分 以其配偶林國禎名義為捐款名義人)
八十七年度 二件(四十萬、十萬元,而十萬元之部分 以其配偶林國禎名義為捐款名義人)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五、納 稅 義 務 人:宙○○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五年度 一件(二十萬元)
八十六年度 二件(三十萬、三十萬元)
八十七年度 五件(二十萬、二十萬、二十萬、二十萬 、二十萬元)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六、納 稅 義 務 人:E○○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七年度 二件(十萬、二十萬元:十萬元之捐款名 義人為E○○之母親陳圓)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七、納 稅 義 務 人:B○○(原名馮萱)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六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六年度 五件(十三萬、十二萬、二十萬、五萬元 、二萬四千元,二十萬元之捐款名義人為
為其配偶姚若愚,五萬元之捐款名義人為 其受扶養親屬徐愛華)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六年度
八、納 稅 義 務 人:巳○○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五年度 三件(十二萬、十二萬、九萬元:其中一 張十二萬元以其配偶為捐款名義人、而九
萬元之部分以其子G○○為捐款名義人)
八十六年度 三件(十二萬、十二萬、九萬元:其中一 張十二萬元以其配偶劉宏富為捐款名義人
、而九萬元之部分以其子G○○為捐款名 義人) 八十七年度 六件(二萬五千、二萬五千、七萬、二萬 五千、二萬五千、七萬元:其中有二張二
萬五千元及一張七萬元是以其配偶劉宏富
為捐款名義人)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九、納 稅 義 務 人:K○○○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五年度 五件(五十萬、五十萬、二十萬、三十 萬、五十萬元)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十、納 稅 義 務 人:A○○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六年度 二件(十萬、二十萬元) 八十七年度 二件(十五萬、十五萬元)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七年度
十一、納 稅 義 務 人:F○○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五年度 三件(二十萬、二十八萬、二十五萬元 :其中二十八萬元部分以其配偶劉長屏
為捐贈名義人)
八十六年度 五件(二十八萬、十九萬、十萬、十萬 元、二十四萬元:其中一件十萬元部分
以其配偶劉長屏為捐贈名義人) 八十七年度 四件(十二萬、十五萬、三十萬、十八 萬元:其中十五萬元部分以其配偶劉長
屏為捐贈名義人)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十二、納 稅 義 務 人:壬○○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五年度 二件(二十萬、二十萬元) 八十六年度 六件(六萬、七萬、六萬、十六萬五千 、九萬、九萬元)
八十七年度 三件(六萬、八萬、二十六萬元)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十三、納 稅 義 務 人:辛○○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六年度 二件(十五萬、十五萬元:其中一件以 其配偶王淑珍為捐贈名義人)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十四、納 稅 義 務 人:乙○○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六年度 二件(五十萬、十萬元) 八十七年度 三件(四十八萬、二十萬、二十萬元)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十五、納 稅 義 務 人:卯○○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六年度 四件(二十五萬、二十五萬、二十萬、 二十萬元)
八十七年度 三件(三十萬、四十萬、三十萬元)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十六、納 稅 義 務 人:宇○○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五年度 七件(四十五萬、二十萬、二十萬、二 十五萬、二十萬、二十萬、二十萬元)
八十六年度 八件(二十萬、二十五萬、二十五萬、 二十萬、十八萬、十五萬、二十五萬、
二十萬元)
八十七年度 七件(五萬、三十萬、三十萬、三十萬 、十五萬、二十五萬、十五萬元)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十七、納 稅 義 務 人:子○○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六年度 四件(二十萬、二十萬、十六萬、十四 萬元:其中十六萬元部分以其配偶林靜
卿為捐款名義人)
八十七年度 三件(十五萬、十五萬、二十萬元:其 中一件十五萬元部分以其配偶林靜卿為
捐款名義人)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十八、納 稅 義 務 人:己○○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六年度 一件(十五萬元)
八十七年度 五件(十五萬、五萬、五萬、三萬、三 萬元:其中二件三萬元部分以安品瑄名
義捐贈)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十九、納 稅 義 務 人:丁○○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五年度 四件(五萬、二十萬、二萬、八萬元: 其中五萬元部分以王郁珺、二萬元部分
以王郁婷、八萬元部分以劉同聖為捐款
名義人)
八十六年度 四件(五萬、二十萬、十五萬、五萬元 :其中五萬元部分以王郁珺、十五萬元
部分以劉同聖、五萬元部分以王郁婷為
捐款名義人)
八十七年度 八件(一萬、三萬、一萬、三萬、十五 萬、五萬、四萬、八萬:其中一萬、三
萬各一件部分以王郁珺、另一萬、三萬
各一件以王郁婷、四萬、八萬以劉同聖 為捐款名義人)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二十、納 稅 義 務 人:H○○(原名蔡月英)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七年度 二件(二十五萬、二十五萬元)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二一、納 稅 義 務 人:D○○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五年度申報捐款額三十萬元,無捐款收據 八十六年度 三件(十五萬、十七萬、十八萬元) 八十七年度 三件(十九萬、十五萬、六萬元)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二二、納 稅 義 務 人:天○○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六年度 三件(十萬、二十萬、二十萬元:均以 其配偶林寶蓮為捐款名義人)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二三、納 稅 義 務 人:甲○○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五年度 七件(十萬、十萬、十萬、十萬、十萬 、十萬、十萬元:其中有三件以其配偶
高麗玲為捐款名義人)
八十六年度 六件(五萬、十萬、十萬、五萬、十萬 、十萬元:其中三件以其配偶高麗玲為
捐款名義人)
八十七年度 六件(十萬、五萬、五萬、十萬、十萬 、十萬元:其中二件十萬元以其配偶高
麗玲為捐款名義人)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二四、納 稅 義 務 人:玄○○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五年度 二件(十五萬、十五萬元) 八十六年度 三件(十二萬、十三萬、十萬元)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二五、納 稅 義 務 人:戊○○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六年度 四件(十五萬、十五萬、十五萬、十五 萬元)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二六、納 稅 義 務 人:J○○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六年度 三件(十六萬、二萬、二萬元:其中二 件二萬元部分,分別以黃珮瑜、黃珮珍
為捐款名義人)
八十七年度 八件(十二萬、二萬、二萬、一萬、一 萬、七萬、四萬、六萬元:其中二件二
萬元、二件一萬元部分分別以黃珮瑜、
黃珮珍為捐款名義人)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二七、納 稅 義 務 人:C○○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六年度 四件(十萬、十萬、十萬、十萬元)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二八、納 稅 義 務 人:地○○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五年度 三件(二十萬、二十萬、十萬元:其中 十萬元部分以其配偶陳邱碧香為捐款名
義人)
八十六年度 二件(二十萬、十一萬元:其中二十萬 元部分以其配偶陳邱碧香為捐款名義人
)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二九、納 稅 義 務 人:L○○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八十五年度
八十六年度
八十七年度
捐 款 收 據:八十五年度 一件(二十萬元)
八十六年度 二件(二十三萬、十五萬元:其中十五 萬元部分以其配偶姚世芬為捐款名義人
)
八十七年度 四件(十萬、十萬、九萬、十萬元:其 中九萬元及一件十萬元部分以其配偶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