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590號
SCDV,106,司促,7590,2017092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9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文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壹拾捌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柒拾叁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
  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
  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文薰於102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0,818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408元整、消費款44,525元整、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3,44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737元整及違約金700元
  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7,973元整自106
  年0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
  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
  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
  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