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92年度,160號
TPDM,92,易緝,160,200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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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六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三三二、五六二三、
六六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
事 實
一、甲○○明知在臺北市○○路○段二○三巷三號一樓經營之家庭式美容院收入不多 ,並無清償鉅額匯款債務之能力,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㈠先與宋友炎(已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四六○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八月確定)二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 八十年九月二十日止(詳如附表所示),先後七次,推由甲○○出面,連續在上 開美容院址,謊以召集民間互助會為名,向如附表所示之會員詐取會款,共計新 臺幣(下同)三百五十六萬五千元(詳如附表所載),得手後,於八十一年二月 初,宣告倒會並逃逸無蹤,經會員追所無著,始知受騙。 ㈡復因周轉不能,無法支付得標人之標金,於八十年四月及八月間連續二次,在前 揭美容院址,向劉玉蘭謊稱:家有急用等語,使劉玉蘭誤認而陷於錯誤,而取得 標金二十萬元及三十萬元(計五十萬元),旋於八十一年二月間即逃逸無蹤。二、案經蘇淑瑛、賴怡君、陳張玉英張信興吳鳳娥、呂小英、楊東家吳益生江坤振黃麗秋鄭蘊疆、鄭蘊彝、李茂守李元禎鍾遠明林阿雪、吳玉鳳 、高陳秀珠、張淑娟、陳秀蘭、鄭上官李鄭連貴、劉惠美、陳南娟、劉玉蘭、 王文玉(下簡稱蘇淑瑛等二十七人)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並由本院改以簡式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就於前揭㈠之時地,向附表所示之人詐取會金三百五十六萬五千 元;並於前揭㈡之時地以家有急用為由,向劉玉蘭借款五十萬元等事實,於本院 調查、審理時均自白不諱,且:
㈠互助會部分:
⒈業具告訴人蘇淑瑛等二十七人指述甚詳;
⒉並有會單七紙、宋友炎開立之郵政劃撥帳戶0000000—五號帳戶對帳單 影本在卷可稽(見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二三號第六至十二頁、第三九至五二 頁);
⒊同案被告宋友炎亦供稱:被告平日僅係經營家庭式美容院為業,收入不多<而 連同伊之租屋收入每月僅十萬元(見上開卷第二六頁背面),顯無法清償其向 首會員所收取之鉅額匯款三百五十六萬五千元,是被告向如附表所示之會員收 取首會款時,即心存詐欺,縱被告為掩飾其罪刑敗露,曾於事後返還部分會員 ,亦無解於詐欺罪之成立。而同案被告宋友炎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一年度 上易字第五四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此有前開判決在卷可稽。



㈡向告訴人劉玉蘭借款部分:
⒈業據告訴人劉玉蘭:借款係因為鄰居十幾年,過去相處很好、以前信用也很好 ,約收利息一分,本說一、個月就還錢,雖未還錢,但因稱有急用仍為借款( 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三三二號卷第八頁背面); ⒉另有借款收取利息簽單(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三三二號卷第三頁)附卷可參。 ㈢是依上開告訴人指述內容及卷附之各項文書、證物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於 本院調查、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自得據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採信 被告任意、真實之自白,認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被告與同案被告宋友炎就犯 罪事實㈠所述之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 所犯上開,係以一行為詐騙會員多人,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罪處斷。被告先後㈠、㈡詐欺犯行,時 間緊接,罪名與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 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雖於犯罪後畏罪潛逃國外,經通緝後始 行到案,且詐欺金額於八十一年間即高達四百零六萬五千元,然於被告本院審理 已經坦承犯行不諱,且深表悔悟,並與全部之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部分損失 ,犯罪後態度甚佳,並衡量被告其餘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 罪之手段、犯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 致犯本罪,且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更積極於到案前即與告訴人、部分被害 人達成和解,業經告訴人賴怡君、蘇淑瑛陳稱明確,並有本院八十一年度訴字第 三六○號民事和解筆錄、和解費用收據、臺灣高等法院和解筆錄八十四年度重上 字第一○六號、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認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 ,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 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鄭雅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會期:七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一年六月二十日止(每月二十日開標每 三個月加標一次),每會一萬元,詐得總額五十萬元(共五十會),會員名 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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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茂守│2│楊戌霞│3│陳梅子│4│江坤振│5│劉太太│6│陳菊珠
│ │二會 │ │二會 │ │二會 │ │二會 │ │ │ │ │
├─┼───┼─┼───┼─┼───┼─┼───┼─┼───┼─┼───┤
│7│張太太│8│陳祝英│9│陳先生││阿香 ││吳益生││秀娥 │
│ │ │ │ │ │ │ │ │ │二會 │ │ │
├─┼───┼─┼───┼─┼───┼─┼───┼─┼───┼─┼───┤
││殷惠蘭││殷太太││秀珠 ││秀梅 ││阿鳳 ││美蜂 │
│ │ │ │二會 │ │二會 │ │二會 │ │ │ │ │
├─┼───┼─┼───┼─┼───┼─┼───┼─┼───┼─┼───┤
││鄭連富││阿蕊 ││楊愛花││黃太太││夜蓮 ││鄭老師│
│ │四會 │ │二會 │ │二會 │ │ │ │ │ │二會 │
├─┼───┼─┼───┼─┼───┼─┼───┼─┼───┼─┼───┤
││楊東家││沈太太││阿堂 ││阿蘭 ││張信興││高太太│
│ │二會 │ │ │ │ │ │ │ │ │ │二會 │
├─┼───┼─┼───┼─┴───┴─┴───┴─┴───┴─┴───┤
││曾朝熹││鄭蘊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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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會期:七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止(每月二十五日 開標每年七月五日加標一次),每會一萬元,詐得總額三十四萬元(共三十 四會),會員名單如下:
┌─┬───┬─┬───┬─┬───┬─┬───┬─┬───┬─┬───┐
│1│賴怡君│2│劉太太│3│金太太│4│張世在│5│陳小姐│6│潘淰潔│
│ │ │ │ │ │ │ │ │ │ │ │二會 │
├─┼───┼─┼───┼─┼───┼─┼───┼─┼───┼─┼───┤
│7│李元禎│8│林莉蕙│9│李念生││李茂守││阿卿 ││曾太太│
│ │ │ │ │ │二會 │ │二會 │ │ │ │ │
├─┼───┼─┼───┼─┼───┼─┼───┼─┼───┼─┼───┤
││王月桃││張淑娟││黃媽媽││阿香 ││曾朝熹││張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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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蘊彝││王璐得││鄭蘊暉││邱金美││葉秀娥││蘇碧雲
├─┼───┼─┼───┼─┼───┼─┼───┼─┼───┼─┼───┤
││吳秀津││李正雄││王秀美││潘老師││劉老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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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會單上記載宋建偉、係宋友炎,王月桃之子係虛列,非屬被害人附表三:會期:七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八十一年六月一日,(每月一日開標),每 會三萬元,詐得總額九十萬元(共三十會),會員名單如下:┌─┬───┬─┬───┬─┬───┬─┬───┬─┬───┬─┬───┐
│1│李茂守│2│邱太太│3│陳先生│4│楊愛花│5│呂秀英│6│吳益生
│ │二會 │ │ │ │ │ │ │ │ │ │二會 │
├─┼───┼─┼───┼─┼───┼─┼───┼─┼───┼─┼───┤
│7│秀梅 │8│陳秋永│9│高太太││鄭老師││曾先生││阿香 │
│ │ │ │ │ │二會 │ │ │ │ │ │二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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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鳳 ││顏小姐││陳春美││玉英 ││阿卿 ││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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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東家││蔡太太││蘇美珠││張素美││鄭老師││陳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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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光││黃麗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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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會期:七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至八十二年三月五日,(每月五日開標),每 會二萬元,詐得總額六十四萬元(共三十二會),會員名單如下:┌─┬───┬─┬───┬─┬───┬─┬───┬─┬───┬─┬───┐
│1│宋依富│2│阿鳳 │3│金純 │4│高太太│5│吳益生│6│楊愛花
│ │ │ │ │ │二會 │ │二會 │ │三會 │ │ │
├─┼───┼─┼───┼─┼───┼─┼───┼─┼───┼─┼───┤
│7│黃聰直│8│陳春美│9│秀珠 ││邱太太││陳先生││張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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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泰 ││殷太太││林正財││楊東家││蘇淑瑛││徐太太│
│ │ │ │ │ │ │ │二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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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秀蓮││顏小姐││阿卿 ││王玉梅││王月桃││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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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津││莊鳳 ││符太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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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會期:七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止(每月十五日開標每 三個月加標一次),每會五千元,詐得總額二十一萬五千元(共四十三會) ,會員名單如下:
┌─┬───┬─┬───┬─┬───┬─┬───┬─┬───┬─┬───┐
│1│李金純│2│王英 │3│鄭黃傑│4│鄭玉林│5│符利明│6│符太太│
│ │二會 │ │三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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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程太太│8│李小姐│9│阿雪 ││吳麗珠││美峰 ││吳明素




│ │ │ │ │ │三會 │ │ │ │ │ │二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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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鳳 ││張淑娟││沈太太││金太太││秀珠 ││秀梅 │
│ │二會 │ │ │ │二會 │ │ │ │二會 │ │二會 │
├─┼───┼─┼───┼─┼───┼─┼───┼─┼───┼─┼───┤
││高蔚明││高泰昌││陳秀珠││高銘盤││阿鳳 ││徐太太│
├─┼───┼─┼───┼─┼───┼─┼───┼─┼───┼─┼───┤
││李茂守││吳松竹││阿蕊 ││顏小姐││美珠 ││秀珠 │
│ │二會 │ │ │ │ │ │二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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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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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宋建春宋友炎之子,范梅英宋友炎之妻,應係虛列,非屬被害人。附表六:會期:八十年七月十日起至八十三年九月十日止(每月十日開標,每年一月 二十五日加標一次),每會二萬元,詐得總額八十萬元(共四十會),會員 名單如下:
┌─┬───┬─┬───┬─┬───┬─┬───┬─┬───┬─┬───┐
│1│王雅康│2│曾朝熹│3│李茂守│4│周小姐│5│楊東家│6│許太太│
│ │ │ │ │ │二會 │ │二會 │ │二會 │ │三會 │
├─┼───┼─┼───┼─┼───┼─┼───┼─┼───┼─┼───┤
│7│金太太│8│張若禹│9│張曼雯││劉太太││吳秀英││吳中滸│
│ │二會 │ │ │ │ │ │二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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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秀珍││吳秀萍││宋依富││黃媽媽││阿成 ││莊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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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春美││潘老師││劉玉蘭││邱太太││美華 ││殷太太│
├─┼───┼─┼───┼─┼───┼─┼───┼─┼───┼─┼───┤
││徐媽媽││秀珠 ││李怡婷││劉惠美││鄭上官││顏黃里
├─┼───┼─┼───┼─┼───┴─┴───┴─┴───┴─┴───┤
││吳碧蠻││阿滿 ││王文玉(標單上記載為劉老師之其中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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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宋友炎應係需列,非屬被害人。
附表七:會期:八十年九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止(每月二十日開標), 每會五千元,詐得總額十七萬元(共三十四會),會員名單如下:┌─┬───┬─┬───┬─┬───┬─┬───┬─┬───┬─┬───┐
│1│鍾遠明│2│曾朝熹│3│鄭老師│4│劉太太│5│陳老師│6│秀珠 │
│ │四會 │ │二會 │ │二會 │ │二會 │ │二會 │ │二會 │
├─┼───┼─┼───┼─┼───┼─┼───┼─┼───┼─┼───┤
│7│吳松竹│8│柯太太│9│阿秋 ││黃麗瑛││王月桃││阿蕊 │
│ │ │ │ │ │二會 │ │二會 │ │二會 │ │二會 │




├─┼───┼─┼───┼─┼───┼─┼───┼─┼───┼─┴───┤
││黃雅康││朱秀麗││阿卿 ││沈太太││陳太太│ │
│ │四會 │ │二會 │ │ │ │ │ │二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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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