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541號
SCDV,106,司促,7541,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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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4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張可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其
  中新台幣伍萬陸仟參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
  伍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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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