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3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古國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萬壹仟零捌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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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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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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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22,681元(其中 │101年12月6日 │3.27 │自民國10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
│ │計息本金415,783 │ │ │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 │
│ │元) │ │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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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6,713元(其中計│101年12月6日 │11.79 │自民國10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
│ │息本金71,822元)│ │ │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
│ │ │ │ │臺幣1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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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695元(其中 │101年12月6日 │13.72 │自民國10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
│ │計息本金187,699 │ │ │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
│ │元) │ │ │臺幣1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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