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原 告 龍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張瓊方即歐樂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龍彩霞
複 代理人 鄭正忠律師
被 告 樂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鄭正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有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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