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509號
SCDV,106,司促,7509,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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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09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玫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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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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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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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7,219元 │100年3月16日   │10.46 │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1 │46,228元 │100.3.16~104.8.31 │17.5 │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加付違約金。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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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