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09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玫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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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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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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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7,219元 │100年3月16日 │10.46 │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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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6,228元 │100.3.16~104.8.31 │17.5 │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加付違約金。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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