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九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能幸律師 複 代理人 趙瑞錡 被 告 乙○○? 被 告 甲○○?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零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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