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七四號
聲 請 人 丙○○
丁○○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甲○○ 住台中
相 對 人 強毓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街三十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相 對 人 戊○○ 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四二號、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七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訴訟費用應由
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一。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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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五萬七千二百六十一元
第二審裁判費 五萬六千六百八十七元
第一、二審郵票費用 三百四十四元 第一、二審郵費各繳三百九十元 ,嗣已發還四百三十六元
共 計 十一萬四千二百九十二元 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一,即一 萬一千四百二十九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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