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四三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和岡興業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馬慧如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展期至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公 司辦理清算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雖法無明文,惟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既規定,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復參酌同法第八十三條 及第三百二十七條等規定,應可解釋公司辦理清算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 日。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茲因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就 相對人之營業所得稅額尚未查核完結,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 准予展期。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為 就任之承諾等情,已經本院調取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三三四號呈報清算人聲請事件 全卷查閱無誤;聲請人並曾聲請延展清算,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三七號 准自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展期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亦經本院 調取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三七號聲請事件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上開所請,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 庭~B法 官 洪堯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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