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1916號
TCDV,92,聲,1916,200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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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一六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
右聲請人因太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太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太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查核 ,國稅局尚未核定完成,無法完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再展期六個月。三、經本院調閱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七四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 符,爰准予展期至九十三年六月七日止完結清算。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張恩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B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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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