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1536號
TCDV,92,聲,1536,20031231,1

1/1頁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三六號
  聲 請 人 越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相 對 人 鯨航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九八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 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 度裁全字第七四三八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六萬七 千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九八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聲請人業與相對人成立清償之和解,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並已同意聲請人取回 上揭提存物,並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提存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證, 爰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同意書、提存書、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等,並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九八四號、九十二年度裁全 字第七四三八號卷查核尚屬無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呂麗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越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鯨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