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七二號
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本院豐原簡易庭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三八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係上訴人簽發予訴外人徐順龍調現,其嗣後已償還徐順 龍八十萬元之系爭票款。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支票票款,所憑 請求權基礎為附表所示各支票之票款請求權,其請求權時效應自各支票之 發票日即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起算,算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即已滿一 年。被上訴人遲至九十二年七月間始提起本訴,上訴人自得主張請求權時 效消滅之抗辯,並於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同時,為行使時效消滅抗辯權之 意思表示。
(二)請求權應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行使時效消滅之抗辯權之意思表示到 達債權人時,始告消滅(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一九五號判例) 。系爭票款之請求權應於上訴人行使時效消滅抗辯權之意思表示到達被上 訴人同時,即本件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時,應告消滅。是其請求權消滅之 事實,並非於時效完成時即已發生,而係於本件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同時 始發生之,自不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之限制。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之證據方法外,並提出切結書影本、民事庭通知書影本、戶 籍謄本、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各一件為證。
乙、本件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 之情形,爰依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其執有上訴人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三紙,詎被上訴人於附表 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給付系爭票 款等語。上訴人則以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九十年九月十一日,惟被上訴人遲至九 十二年七月始提起本訴,顯逾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一年期間,況兩造間並無債權債 務之關係等語置辯。
三、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上訴人固主張其持有上訴人所簽發之系爭 支票,屆期提示而均遭退票等事實,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復為上 訴人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惟上訴人抗辯稱:被上訴人持有之系爭支票,其 票據上之權利均罹於時效等語。是本院自應審究被上訴人就系爭支票之權利,是 否已罹於時效。經查:
(一)系爭支票之票載發票日係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被訴人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提 示而遭退票之事實,既如前述。是被上訴人遲至發票日起算一年,即九十一 年九月十一日前,應對上訴人請求行使系爭支票之票據上權利,然其於九十 二年四月十五日始向本院聲請對上訴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票款等事實,有支付命令聲請狀,附卷可稽。況被上訴人經合 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應認為上訴人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揆諸前揭說明,被上訴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已逾票據上權利之行使 一年期間至明。是上訴人主張如附表所示支票之票款請求權業均罹於時效消 滅,依法有據。從而,上訴人自得請求拒絕給付系爭支票之票款。四、綜上所陳,被上訴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之票款請求權均罹於時效。被上訴人於 原審起訴主張其持有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請求判決上訴人給付票款, 為無理由,不能准許。原審未及審酌該時效抗辯,致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容有 未洽,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駁回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 ,為有理由,爰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官 張恩賜
~B法 官 李國增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FO
附表: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票 號 │面 額 │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
│ │ │ │ │ │ │ │
├──┼───┼──────────┼────┼────┼─────┼─────┤
│ 一 │丙○○│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行│0000000 │ 100000 │ 90.09.11 │90.09.11 │
├──┼───┼──────────┼────┼────┼─────┼─────┤
│ 二 │丙○○│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行│0000000 │ 600000 │ 90.09.11 │90.09.11 │
├──┼───┼──────────┼────┼────┼─────┼─────┤
│ 三 │丙○○│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行│0000000 │ 100000 │ 90.09.11 │90.09.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