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3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簡立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參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
中新台幣捌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點八六計算
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四計算之遲延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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