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965號
TCDV,91,重訴,965,2003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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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六五號
  原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林鼎鈞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許馨藝(即許麗貞)、林大展(即林茂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叁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貳仟陸佰陸拾柒萬伍仟陸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玖萬參仟
肆佰叁拾叁元(註:依修正前之計算方式),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叁拾
伍元,尚欠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貳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添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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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