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六五號
原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林鼎鈞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許馨藝(即許麗貞)、林大展(即林茂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叁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貳仟陸佰陸拾柒萬伍仟陸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玖萬參仟
肆佰叁拾叁元(註:依修正前之計算方式),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叁拾
伍元,尚欠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貳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添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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