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王銘助 律師
被 告 台灣省第七建築勞動合作社
代 表 人 郭嗣誠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正,在本院第廿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