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536號
TCDM,92,附民,536,200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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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三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宋耀明律師
        凃榆政律師
        黃翊琇律師
  被   告 勝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邦智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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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