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三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宋耀明律師
凃榆政律師
黃翊琇律師
被 告 勝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邦智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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