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八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五五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如附表二所示客戶送貨簽單第一聯、第二聯上偽造之「張國勝」署押貳枚、「吳宗一」署押貳枚、「楊茂生」署押陸枚、「蔡明松」署押肆枚、「林秀美」署押貳枚、「黃柏文」署押肆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日起,在臺中縣大里市○○路工業七十三號光泉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泉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光泉公司銷貨及帳款回收工作, 為從事業務之人員。乙○○因其母住院需錢孔急,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概括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連續將其業務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貨物或 貨款,變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做為其母之醫藥費用或家用。乙○○又 為侵占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八所示之貨物,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概括 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未得張國勝、吳宗一、楊茂生、蔡明松、林秀美 、黃柏文等人之同意,在客戶送貨簽單(一式三聯)上,連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 之署押,及填寫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並複寫在客戶送貨簽單第一聯之後的第二 、三聯,而偽造客戶送貨簽單,以示附表二所示商店已收受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 示之貨物或退回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貨物;乙○○並各於附表二所示日期之下午 五、六時許回到光泉公司報帳時,將客戶送貨簽單第一聯及第二聯交付予光泉公 司之主管張英傑,而連續持以行使,第三聯予以撕毀丟棄,致生損害於張國勝、 吳宗一、楊茂生、蔡明松、林秀美、黃柏文、附表二所示之商店及光泉公司對貨 物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光泉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同意將證人黃淑端、徐春美、謝麗桑、賴 如萍、曾承彥、何陳白香、張源井、王鍚義、余采滿等人即附表一編號一、四、 六、八、九、十五、十六、十七、二十所示之商店負責人之警詢筆錄做為證據( 參見本院刑事卷宗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審判筆錄第十三頁),且本院審酌各該 警詢筆錄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適當,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 項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有證據能力,本院自得引為判決參考之依據,合 先敘明。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代理人張英傑於偵查中之指述,及證人張文燦即光泉公司主管、證人廖淑味即 光泉公司會計、證人劉宗沅即光泉公司倉管人員於偵查中結證情節相符,並經證 人黃淑端、徐春美、謝麗桑、賴如萍、曾承彥、何陳白香、張源井、王鍚義、余 采滿等人於警訊中陳述綦詳,有各該警詢筆錄在卷可憑,復有告訴人光泉公司提 出之客戶送貨簽單四十五張及說明書二十張附卷可查,互核相符,足見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按所謂業務係指吾人於社會生活中所繼續經營之事務,查被告乙○○自八十八年 八月二日起至案發為止,擔任告訴人公司之業務員,職司告訴人公司銷貨及帳款 回收工作,是被告所為前開工作係在社會生活中所繼續經營之事務,而為從事業 務之人;又被告持有告訴人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貨款及貨物,為基於業務上 之關係而持有之他人之物,竟變易持有為所有,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 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次按被告在告訴人公司製作之客戶送貨簽單上,偽 簽如附表二所示之署押,並將第一、二聯交回告訴人公司,依商業交易習慣係表 示已收到該客戶送貨簽單上貨品之證明,有收據之性質,且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 公司及張國勝、吳宗一、楊茂生、蔡明松、林秀美、黃柏文、附表二所示之商店 ,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以私文書論,故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客戶送貨簽單上偽 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對於一式三聯可複寫之客戶送貨簽 單,以一行為同時偽造三個相同之署押,仍為單純一罪。被告前後多次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業務侵占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 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情節 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業務侵占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連續行使 偽造私文書行為與連續業務侵占行為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 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因一時經濟拮据,侵 占告訴人公司之貨款及貨物累計十八萬八千三百七十一元,及偽造附表二所示之 客戶送貨簽單,致告訴人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惟已賠償告訴人公司所受之損失 ,並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稽,暨其智識、素行、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所侵占款項數額及次數,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已賠償告訴人公司所受之損失,並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 解,有上開和解書乙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經此起訴審判,已知所警惕,信無再 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勵自新。四、按上訴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 屬上訴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予以沒 收外,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 院四十三年臺上字第七四七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偽造 之客戶送貨簽單第一、二聯,均已分別交付告訴人光泉公司收受,已非被告所有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惟前開客戶送貨簽單
第一、二聯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張國勝」署押二枚、「吳宗一」署押二枚、 「楊茂生」署押六枚、「蔡明松」署押四枚、「林秀美」署押二枚、「黃柏文」 署押四枚,雖未扣案,無證據據明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予 以宣告沒收。又被告於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偽造之客戶送貨簽單第三聯,業經被 告自承遭其撕毀而滅失,則自毋庸再諭知沒收附表二所示之客戶送貨簽單第三聯 ,亦毋庸再諭知沒收其上之署押,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黃松竹
法 官 黃裕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一(業務侵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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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送貨或收款地點 │侵占貨物或貨款(新臺幣)│
├──┼──────┼───────────┼────────────┤
│ 一 │年4月日│華祥行 │三五○CAN生啤酒一百四│
│ │ │臺中市○○街八九號 │十四瓶(價值約五千一百九│
│ │ │ │十八元) │
├──┼──────┼───────────┼────────────┤
│ 二 │年5月日│立華商行 │三五○CAN生啤酒二百十│
│ │ │臺中市○○路二三○之一│二瓶、七五○CAN生啤酒│
│ │ │號 │一百零八瓶、葡萄乾杏仁巧│
│ │ │ │克力一四○g二包、雙味福│
│ │ │ │六包、好時時杏仁一四六g│
│ │ │ │五包、古吉脆心三七g六包│
│ │ │ │、趣滋杏仁太妃二包及趣滋│
│ │ │ │杏仁二包(價值約一萬九千│
│ │ │ │四百七十二元) │
├──┼──────┼───────────┼────────────┤
│ 三 │年6月日│怡興商行 │三五○CAN生啤酒三百八│
│ ││臺中市○○街三八九號 │十四瓶、七五○CAN生啤│
│ │ │ │酒一百六十八瓶(價值約二│
│ │ │ │萬五千六百二十二元) │
├──┼──────┼───────────┼────────────┤
│ 四 │年7月日│東雲商行 │貨款七千六百一十二元 │
│ │ │臺中市○○街○段七巷五│ │
│ │ │號一樓 │ │
├──┼──────┼───────────┼────────────┤
│ 五 │年7月日│華祥行 │貨款三千七百十元 │
│ │ │臺中市○○街八九號 │ │
│ │ │ │ │
├──┼──────┼───────────┼────────────┤
│ 六 │年7月日│豐育商店 │貨款一千六百三十八元 │
│ │ │臺中市○○○街四號一樓│ │
├──┼──────┼───────────┼────────────┤
│ 七 │年7月日│吉吉行 │貨款四千二百六十四元 │
│ │ │臺中市○○路二之十九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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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年7月日│庭宣有限公司 │七五○CAN生啤酒七十三│
│ │ │臺中市○○路○段一四五│瓶、三五○純麥生啤酒二百│
│ │ │、一四六號 │四十瓶(價值約一萬三千七│
│ │ │ │百零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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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年8月5日│中興大學合作社 │貨款一萬四千八百元 │
│ │ │臺中市○○路二九五號B│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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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年8月7日│翔鳳日式無煙燒肉店 │貨款二千三百四十元 │
│ │ │臺中市○○路六號 │ │
├──┼──────┼───────────┼────────────┤
│十一│年8月日│朋柏便利商店 │貨款二千零四十元 │
│ │ │臺中市○○路一四二之一│ │
│ │ │號 │ │
├──┼──────┼───────────┼────────────┤
│十二│年8月日│晶晶便利超市 │貨款二萬二千零二元 │
│ │ │臺中市○○○路五九四號│ │
├──┼──────┼───────────┼────────────┤
│十三│年8月日│翌綺便利商店 │貨款四千八百九十五元 │
│ │ │臺中市○○街八二號一樓│ │
├──┼──────┼───────────┼────────────┤
│十四│年8月日│新益家便利商店 │貨款二千五百零八元 │
│ │ │臺中市○○街一五五號一│ │
│ │ │樓 │ │
├──┼──────┼───────────┼────────────┤
│十五│年8月日│興元商行 │貨款五千八百元 │
│ │ │臺中市○○街三○七號 │ │
├──┼──────┼───────────┼────────────┤
│十六│年8月6日│正野味店 │貨款一萬六千五百九十三元│
│ │年9月6日│臺中市○○路四七○號 │ │
├──┼──────┼───────────┼────────────┤
│十七│年9月日│第一海產店 │貨款八千一百四十六元 │
│ │ │臺中市○○路一五七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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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9月日│五苑樹花炭火燒烤店 │貨款四千六百八十元 │
│ │ │臺中市○○○街一○二號│ │
├──┼──────┼───────────┼────────────┤
│十九│年9月日│利香便利商店 │貨款一萬一千二百九十元 │
│ │ │臺中市○○路一五五號一│ │
│ │ │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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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9月日│承燁商行 │貨款五千九百三十七元 │
│ │ │臺中市○○路一三九號一│ │
│ │ │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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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9月日│金富商行 │貨款六千一百二十元 │
│ │ │臺中市美村南一○九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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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十八萬八千三百七十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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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偽造文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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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 │偽造地點 │客戶送貨簽單內容及記載│偽造署押 │
│ │ │ │之叫貨廠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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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年4月日│停放於臺中市│在品名欄內三五○CAN│在第一聯客戶│
│ │ │大里市工業區│生啤之應價數量欄填寫一│簽收欄內偽簽│
│ │ │路旁乙○○所│四四,促銷欄填寫二四,│「張國勝」署│
│ │ │駕駛之光泉公│單價欄填寫三六點一,金│押一枚,並複│
│ │ │司貨車上 │額欄填寫五一九八 │寫至其後之二│
│ │ │ ├───────────┤、三聯 │
│ │ │ │華祥行 │ │
├──┼──────┼──────┼───────────┼──────┤
│ 二 │年5月日│停放於臺中市│在品名欄內三五○CAN│在第一聯客戶│
│ │下午二至四時│大里市工業區│生啤之應價數量欄填寫三│簽收欄內偽簽│
│ │許 │路旁乙○○所│一二,單價欄填寫三六點│「吳宗一」署│
│ │ │駕駛之光泉公│一,金額欄填寫一一二六│押一枚,並複│
│ │ │司貨車上 │三;七五○CAN生啤之│寫至其後之二│
│ │ │ │應價數量欄填寫一○八,│、三聯 │
│ │ │ │單價欄填寫七○,金額欄│ │
│ │ │ │填寫七五六○;在品名欄│ │
│ │ │ │內葡萄乾杏仁巧克力一四│ │
│ │ │ │○g之應價數量欄填寫二│ │
│ │ │ │,單價欄填寫四四,金額│ │
│ │ │ │欄填寫八八;在品名欄內│ │
│ │ │ │雙味福之應價數量欄填寫│ │
│ │ │ │六,單價欄填寫一四點二│ │
│ │ │ │五,金額欄填寫八六;在│ │
│ │ │ │品名欄內好時時杏仁一四│ │
│ │ │ │六g之應價數量欄填寫五│ │
│ │ │ │,單價欄填寫四○,金額│ │
│ │ │ │欄填寫二○○;在品名欄│ │
│ │ │ │內古吉脆心三七g之應價│ │
│ │ │ │數量欄填寫六,單價欄填│ │
│ │ │ │寫一六點五,金額欄填寫│ │
│ │ │ │九九;在品名欄內趣滋杏│ │
│ │ │ │仁太妃之應價數量欄填寫│ │
│ │ │ │二,單價欄填寫四四,金│ │
│ │ │ │額欄填寫八八;在品名欄│ │
│ │ │ │內趣滋杏仁之應價數量欄│ │
│ │ │ │填寫二,單價欄填寫四四│ │
│ │ │ │,金額欄填寫八八 │ │
│ │ │ ├───────────┤ │
│ │ │ │立華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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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年6月日│停放於臺中市│在品名欄內三五○CAN│在第一聯客戶│
│ │ │大里市工業區│生啤之應價數量欄填寫三│簽收欄內偽簽│
│ │ │路旁乙○○所│八四,促銷欄填寫六四,│「楊茂生」署│
│ │ │駕駛之光泉公│單價欄填寫三六點一,及│押一枚、補貨│
│ │ │司貨車上 │七五○CAN生啤之應價│員欄內偽簽「│
│ │ │ │數額欄填寫一六八,促銷│蔡明松」署押│
│ │ │ │欄填寫二八,單價欄填寫│一枚,並複寫│
│ │ │ │七○,銷售金額欄填寫二│至其後之二、│
│ │ │ │五六二二 │三聯 │
│ │ │ ├───────────┤ │
│ │ │ │怡興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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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年7月日│臺中縣大里市│品名欄內七五○CAN生│在第一聯客戶│
│ │ │大里工業區一│啤之應價數量欄填寫七十│簽收欄內偽簽│
│ │ │號光泉公司內│二(單位瓶,下同),促│「林秀美」署│
│ │ │ │銷欄填寫十二(單位瓶,│押一枚、補貨│
│ │ │ │下同),單價欄填寫七十│員欄內偽簽「│
│ │ │ │(單位元,下同),金額│蔡明松」署押│
│ │ │ │欄填寫五○四○(單位元│一枚,並複寫│
│ │ │ │,下同),及三五0純麥│至其後之二、│
│ │ │ │生啤酒之應價數量欄填寫│三聯 │
│ │ │ │九二四○,促銷欄填寫四│ │
│ │ │ │十,單價欄填寫三六一一│ │
│ │ │ │,金額欄填寫八六六四,│ │
│ │ │ │銷售金額欄填寫一三七○│ │
│ │ │ │四 │ │
│ │ │ ├───────────┤ │
│ │ │ │庭宣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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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年9月日│臺中市精誠二│在品名欄內三五○CAN│在第一聯客戶│
│ │ │十一街八號七│生啤之應價數量欄填寫四│簽收欄內偽簽│
│ │ │之四其住處內│○八,促銷欄填寫六八,│「楊茂生」署│
│ │ │ │單價欄填寫三六點一,金│押一枚、引貨│
│ │ │ │額欄填寫一四七二九;品│員欄內偽簽「│
│ │ │ │名欄內七五○CAN生啤│黃柏文」署押│
│ │ │ │之應價數額欄填寫九六,│一枚,並複寫│
│ │ │ │促銷欄填寫一六,單價欄│至其後之二、│
│ │ │ │填寫七○,金額欄填寫六│三聯 │
│ │ │ │七二○,銷售金額欄填寫│ │
│ │ │ │二一四四九 │ │
│ │ │ ├───────────┤ │
│ │ │ │怡興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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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年9月日│臺中市精誠二│在品名欄內三五○CAN│在第一聯客戶│
│ │ │十一街八號七│生啤之應價數量欄填寫負│簽收欄內偽簽│
│ │ │之四其住處內│四○八,促銷欄填寫負六│「楊茂生」署│
│ │ │ │八,單價欄填寫三六點一│押一枚、引貨│
│ │ │ │,金額欄填寫負一四七二│員欄內偽簽「│
│ │ │ │九;品名欄內七五○CA│黃柏文」署押│
│ │ │ │N生啤之應價數額欄填寫│一枚,並複寫│
│ │ │ │負九六,促銷欄填寫負一│至其後之二、│
│ │ │ │六,單價欄填寫七○,金│三聯 │
│ │ │ │額欄填寫負六七二○,銷│ │
│ │ │ │售金額欄填寫負二一四四│ │
│ │ │ │九 │ │
│ │ │ ├───────────┤ │
│ │ │ │怡興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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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