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四五號 原 告 戊○○ 丙○○ 甲○○○ 丁○○ 兼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三三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卅一 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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