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2年度,445號
TCDM,92,交附民,445,200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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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四五號
  原   告 戊○○
        丙○○
        甲○○○
        丁○○
  兼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三三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卅一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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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